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专业化、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对首次通过认定的新迁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30万元;对有效期届满再次申请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对首次完成入库并在有效期届满后申请换证的中关村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不重复支持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享受差额奖励。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摘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必须注册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并购等方式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技术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在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中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从事R&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下同)R&D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过去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符合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