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之间的关系
范围定义
专利法的主体应该从发明人开始。这里所说的发明人是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如果包括外观设计,准确的说法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在这里只讨论发明者。
不同的名字
发明人是专利法中的“专用”术语,在其他法律中有其他称谓。在专利法中,发明和实用新型被定义为新的技术方案。事实上,解决技术问题的新方案在不同的法律下有不同的名称。比如在合同法中称为技术成果或科学成果,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称为科学成果,在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称为技术秘密。完成这些成果的人在专利法上被称为发明人。所以,在这些成果可以申请专利之前,我们不一定要称之为发明,但一定要在概念上明确它们是可以申请专利的。这些成果的创造者也享有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人应享有的各种权利或利益。
1.概念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虽然这里的“实质性特点”和“创造性贡献”的确切含义还需要进一步解释,但可以明确的是,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使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具体关系
我们可以简单地把发明人理解为通过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完成发明的自然人,他与发明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关系:创造者与创造。发明家是发明的创造者,发明是发明家的创造。所以对于一个具体的发明,发明人是一个身份,和著作权法中作者的身份在性质上是一样的。这种身份联系是不可分割的,无论发明人对其发明是否享有经济权利或利益。这在法律上有所体现,即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声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申请人”
应用程序的产品
专利申请人是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专利申请人”一词只有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才有意义,甚至可以说是专利申请程序的产物。在专利法中,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提出专利申请,只有拥有专利申请权的人才有资格提出专利申请,没有专利申请权的人提出的专利申请是无效的,不具有申请的法律效力。
和专利申请权
合格的专利申请人必须享有专利申请权,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人不一定是专利申请人。原因不难理解:一个人虽然享有专利申请权,但不提出专利申请,不进入申请程序,就不能称为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的申请权可以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如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职务发明的单位,也可以来自专利申请权人的转让。因此,发明人与专利申请权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没有专利申请权或者已经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发明人,以及有专利申请权但未提出申请的发明人,不能称为专利申请人。
1.发明人Vs专利申请人
发明人享有专利申请权,并且已经提出专利申请的,成为专利申请人。
但是,由于专利申请权是可以转让的,如果在提出申请后,专利申请权发生转让,专利申请人也会发生变化。因此,专利申请人与发明创造之间不一定存在身份关系。
在申请阶段,专利申请人可以主张权利或利益的客体不是发明创造,而是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这实际上是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在专利法中,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享有一项特殊的权利,即优先权。
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成为专利权人。但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授予第一申请人,其他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他们不可能成为专利权人。另外,即使只有一个人申请专利,也不一定得到授权,专利申请被驳回是一种“常态”。所以我们可以说专利权人一定是专利申请人,但不能说专利申请人一定会成为专利权人。
扩展数据: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专利的发明人是名誉权,不是财产权,只能改变不能转让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产权可以转让。专利被授权前的申请人称为专利申请人,授权后称为专利权人。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进行自愿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交实审请求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专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