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条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专利合作条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法律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即使他是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成员国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事务所,就应与该国国民同等对待。

专利合作条约

第四条专利局作为受理国际申请的机关,负责受理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提出的国际申请,并依照条约及其实施细则和条约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和处理该国际申请。

根据中国与其他缔约国签署的双边协议,专利局也可以接受该国国民或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中文或者英文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应当包括请求书、说明书、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书、一幅或者多幅附图(必要时)以及摘要。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一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除履行各联盟的行政工作外,还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包括:(一)制定规范活动,具体涉及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规范和标准;㈡计划的活动,特别是与在知识产权领域向各国提供法律和技术援助有关的活动;㈢国际分类和标准化活动,特别是工业产权局之间在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文件领域的合作;以及(iv)注册和申请活动,具体涉及与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以及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有关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