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上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一、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1.个人未经授权,在互联网上公开、披露或者转让他人或者自己与他人的隐私。

2.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和获取信息或扰乱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取或复制他人正在传输的电子信息。这些“侵权者”大多是黑客。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隐私信息。被侵害者很难找到或知道黑客的身份。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于传统的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但本质上与传统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是一样的。

3.个人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代码以及从事其他侵害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骚扰、揭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和平相处,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打扰他人的私生活;

(二)进入、拍照、窥视他人住宅、旅馆房间等私人空间的;

(三)拍摄、偷窥、窃听、泄露他人私人活动的;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私处的;

(5)处理他人隐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一、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明知或者应知的虚假广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1)对商品进行片面宣传或者比较;(二)利用没有科学根据的观点和现象作为商品宣传的确凿事实;(三)以模糊的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宣传商品。以明显夸大的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程度、误解的事实以及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认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2)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销售状况、所获荣誉等信息。商品的内容、供应商、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获得的荣誉等信息。服务,以及与该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核实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五)其他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形。4.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意见36页。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1)宣传自己及其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时,明显违背客观事实;(二)在宣传自身及其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时,使用“国家级”、“顶级”、“最佳”等用语;(三)将自身及其产品或者服务与原告及其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使用片面、虚假的描述;(四)宣传、介绍自身及其产品或者服务时,引用的相关内容是他人提供的,但该内容明显没有根据;(五)其他构成虚假宣传的情形。

二、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厂家、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明知或者应知的虚假广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1)对商品进行片面宣传或者比较;(二)利用没有科学根据的观点和现象作为商品宣传的确凿事实;(三)以模糊的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宣传商品。以明显夸大的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程度、误解的事实以及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认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2)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销售状况、所获荣誉等信息。商品的内容、供应商、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获得的荣誉等信息。服务,以及与该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核实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五)其他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形。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指南36页。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1)宣传自己及其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时,明显违背客观事实;(二)在宣传自身及其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时,使用“国家级”、“顶级”、“最佳”等用语;(三)将自身及其产品或者服务与原告及其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使用片面、虚假的描述;(四)宣传、介绍自身及其产品或者服务时,引用的相关内容是他人提供的,但该内容明显没有根据;(五)其他构成虚假宣传的情形。

第三,网络上有哪些侵权行为?

1,网上侵犯人格权

具体的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2.互联网上的版权侵权

根据法律,版权包括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如下:

(1)作品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作品财产权: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播放、信息网络传播、拍摄、改编、汇编、翻译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