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gard公司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了其高等教育部门。员工如何寻求帮助?
根据你提供的材料,你说“柯胜金达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将其“高教部”出售给了一家娱乐公司,是吗?
除了压力和报酬,一直支撑原部门员工兢兢业业工作的,应该还包括归属感和荣誉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了,无异于从人间掉到地上,从宠儿变成孤儿。会有被骗被抛弃的无奈和愤怒。是值得同情的!
从法律上来说,虽然公司没有变更为法人,不存在出售公司的问题,但是高教部的运营权已经被另一家公司控制了。对于原部门员工来说,劳动关系主体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即劳动合同的一方由“柯胜金仕达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另一家公司(ktv及娱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劳资双方书面协商一致。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的单方变更均无效。所以员工有权拒绝为新公司服务,公司要对其辞退进行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同时,单位应当按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即使高教部门被“卖掉”,也不是所有员工的合同都不能履行。因此,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员工的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或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综上,原部门员工可以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注:申请仲裁不收费。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劳动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