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刑事辩护律师费

法律主观性:

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收取律师费用,因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不同。以云南省为例,为大家介绍律师费的相关内容。《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不同的服务方式,包括定额收费、计件收费、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费等。单独或组合使用。(一)固定费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人提供日常法律服务而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二)计件收费是指以每项委托法律服务或者每一法律服务阶段为基本单位,按照规定的数额或者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涉及财产关系但只按工作量和工作内容确定费用而不考虑财产价值的法律事务,如图书代理、不适合按标的金额收取律师费的特殊非诉讼法律服务等。(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争议标的额涉及的项目和成交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定价方式。按标的金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诉讼、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仲裁案件、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四)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照确定的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所消耗的有效工作时间,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定价方式。按小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写工作日志,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并与当事人协商。(五)风险代理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一定数额的基本服务费(或约定不收取基本服务费),其余服务费根据目标和效果的实现情况,按照约定的数额或比例支付,以及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和方式等收费方式。以下情况不允许风险代理:1,有政府指导价的情况;2、实行政府指导的行政诉讼案件;3.婚姻和继承案件;4.群体案件。(六)其他收费方式,是指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更符合委托事项实际情况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方式。以上是边肖为您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有疑问,建议你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客观性: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自诉人或者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上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