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应承担什么责任?
1.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或者验资后抽逃出资,拖延出资的,公司本身可以直接要求非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并赔偿因拖延出资造成的损失。如果股东拒不履行,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在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公司发现实物出资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并可以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股东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导致该财产价值显著减少或者公司无法实现该财产的价值,根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公司也有权要求出资股东补足差额,并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假设在上述案例中,王以25万元的价格投入一套机器设备。投资结束后,公司发现这套机器设备的市场价格仅为654.38+0.5万元。此时,公司可以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补足差额,并可以将刘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2.对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出资义务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中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契约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几个人(自然人或法人)同意出资设立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应当履行对其他方的承诺,按照约定向公司缴纳出资。
当股东违反公司章程,不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往往由于某种原因无法采取法律救济。此时,为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被出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损失。股东代表公司起诉要求非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也可以要求非出资股东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归属,根据相对性原则,非出资股东违反了与其他所有股东的约定,产生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当然,违约金应该归其他所有出资股东所有,而不是一个股东起诉。
3.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无限责任。
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报出资额或者出资瑕疵,使公司实际资本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因此,应认为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方为合伙企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的,公司成立时的全体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股东抽逃出资后,公司实际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全体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实际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出资人不具有法定股东资格,出资人为合伙企业)。
(2)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填写出资额,导致公司实际投入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3)瑕疵出资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价格的,公司股东应当以投入公司的资产的实际价格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价格的差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其他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承担连带责任。
(4)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已依法缴纳出资。公司成立时,出资人抽回,公司空壳经营,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当在抽回的资金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4.行政责任
公司依法登记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登记的内容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和充实;未正确履行法定出资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其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5%以下的罚款。
5.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两个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前者体现在刑法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采用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的行为。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体现在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货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有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一百九十九条虚假出资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按期交付或者交付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