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完善投入,推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个人共同投入。

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

按照政社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推进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消除用人单位过多干预,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责清单,清理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和收费。

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就业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高层次人才工资制度等分配方式。

按照人才创新规律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方式

改革完善科研项目招投标制度,完善统筹竞争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的投入机制,提高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和验收的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充分体现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下放部分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实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核办法。完善企业R&D费用扣除政策。探索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行后资助、后奖励制度。

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

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拓宽培养渠道。建立有利于企业家参与创新决策、凝聚创新人才、整合创新资源的新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进一步营造尊重、关心、包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文化环境。合理提高国有企业管理人才市场化聘用比例,畅通各类企业人才流动渠道。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指导意见。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才中长期激励措施。

加强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研究制定保护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措施。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在人才引进和使用中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支持。

加大对创新人才的激励。

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利益外,行政部门不予审批或备案。允许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上市交易、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和转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财产和技术路线控制权,实施以知识价值增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完善要素贡献和按贡献分配的市场评价机制。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票期权激励政策,对不适合股票期权激励的人员采取其他激励措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领导岗位科技人才现金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完善人才奖励制度。

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措施。经所在单位同意,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可以在科技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科技人才兼职。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向企业集聚。重视吸收民营企业培养人才和引进人才的经验。总结推广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捷开放的众创空间。?

完善海外人才引进。

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千人计划”)实施力度,敞开大门,不拘一格灵活集聚全球人才资源。对国家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开辟特殊渠道,实行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支持地方、部门和用人单位设立人才引进项目,加强动态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扩大来华留学规模,优化留学生结构,提高政府奖学金资助标准,出台研究生毕业后来华工作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