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管辖法院

法律解析: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许诺销售地、销售地或者进口地;使用专利方法的地点,以及根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的地点;制造、销售和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只对侵权产品的制造商提起诉讼,而没有对卖方提起诉讼。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同的,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商制造销售的,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应当由法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