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我国原有的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制度虽然在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构建正常的国际民事法律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还远未成为健全完善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是国际私法专家和实务界同仁共同努力的结果。这部法律共8章52条,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从而结束了我国冲突规则不系统、不全面、部分过时的局面。该法具有适应全球化时代的先进立法理念,其冲突规则均为开放的双边冲突规则,体现了立法者对内外资法的平等对待。它注重保护弱势方的权益,同时兼顾各方利益。《总则》第一条也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法律中的整体地位,这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是独一无二的。这部法律对于促进各国国际私法体系之间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阐述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定义、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沿革、适用的五项原则及其不足。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自2011年4月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制定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立法的质的飞跃。从此,我国关于法律适用的立法告别了以章为主、散见为辅的立法模式,进入了以法典化立法为主的新的发展阶段,这对促进各国国际私法体系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