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原则上没有追溯力。
第一,民法上的诉讼时效有没有溯及力?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其胜诉权利依法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性质是消灭时效,也就是说,当诉讼时效届满时,请求人已经享有了时效利益,丧失了请求司法强制保护的权利。新法实施时,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新法不应有溯及力。如果新法具有溯及力,就会出现“两个未到期的诉讼时效之间有一个已到期的诉讼时效”。
二、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债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不适用,但因其被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国家财产未授权公民或者法人经营管理的,受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三。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为特别时效期间。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民法典的规定。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2.其他特别法。比如《民用航空法》第135条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应当到达目的地或者终止运输之日起计算。”
3.维权周期最长。第188条第二款第二句规定“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即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请求人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第188条第二款第二句规定,有特殊情况的,经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法律赋予了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诉讼时效的权限,当事人的申请是法定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