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认定条件

根据《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江门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2.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3.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要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

4.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20%。

5.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有产学研合作基础的优先。

6.组建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7.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查、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二)分类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2.企业原则上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150万元。组建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不少于250万元。

3.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4.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建立省级工程中心。

公益类:

1.必须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150万元,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1项重大技术成果。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应拥有3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