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何帮助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二是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转化,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损失的,已履行尽职义务且未谋取私利的,不纳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团队或者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该成果转让、许可或者投资的最低交易价格。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以在最低成交价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
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依法或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转化团队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允许不少于70%的转化收益归团队所有。转化收入用于奖励和回报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团队或个人,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科技成果完成团队与转化团队之间以及团队内部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数额由团队协商确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在制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奖励规定时,应当充分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
5.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围绕产业需求开展科技研发,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建立日常运行保障与绩效奖励相结合的资金支持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技术转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统计和报告制度,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目标导向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责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绩效纳入其评价指标,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相应单位和人员的信息将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六、国有科技创新企业可以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股权和分红激励。对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在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中,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可超过50%,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金额可超过近三年(不满三年,以现有年限计)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65,438+07.5%。
七、支持应用开发科研院所搭建小型试验、中间试验、工业试验和工程开发平台等,促进他们的研发和服务能力。优化国家和本市各类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照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有效开放机制。加大国家和市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力度。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效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技术描述标准化,开放获取技术研发流程和过程数据。
八、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充分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交易平台的功能,支持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建立与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深入合作交流的渠道,吸引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来沪开展业务,构建功能完善、运行高效、辐射全球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计划,加大对我国紧缺的前沿技术路线研究、技术需求分析、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营销、技术并购、知识产权运营等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
九是大力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特色的新型R&D机构,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奖励等财政投入与竞争性项目资助相协调的资金支持机制。探索设立国有非企业研发机构。支持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外国R&D中心,支持本土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全球R&D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R&D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允许境内外企业、机构、合作伙伴或者个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投入或者产出以及其他相关科技服务的非企业机构;简化境内外非企业机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审批程序。
十、利用财政补贴、间接投资等方式,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转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项目知识产权的属性及创新程度,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其R&D投资专项财政资金支持。
十一、支持商业银行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款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风险补偿。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可按照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减免。
十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产品,包括关键R&D设备、R&D中断、产品R&D责任、产品质量保证、新产品试制、环境污染责任等,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费补贴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十三、通过政府首购、订单和单一来源采购具有专利技术的创新产品,购买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装备,对实现首台(套)性能突破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享受首台(套)相关政策支持。
十四、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自主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五年内可以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职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担任职能部门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离开科研岗位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通过离职创业或者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遵守与原单位的协议,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原单位的知识产权;使用原单位或者他人的知识产权,需要与原单位或者他人签订许可或者转让协议。
十五、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业绩纳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应用型研究职称评审体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畅通创新创业研究人员职称申报和评审渠道。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在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可以评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六、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位的科技人员和技能人才或者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业中介服务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可以直接申请本市户籍。对尚未达到直接入户条件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转为户籍。
十七、明确界定R&D团队、转化团队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之间以各种形式合法获取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相关利益,以及贪污、私分、侵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标准。对于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执纪部门、司法机关的沟通衔接,统一执法标准。
18.加强科技、金融、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技术和知识产权等政策协调,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市级相关部门联合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十九、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各区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