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纠纷中第三人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在知识产权诉讼纠纷中,第三人免于下列情形:

能证明自己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产品使用者或销售者的主观“善意”行为。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销售的侵权专利产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供货者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来源的,电影作品复制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复制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的出版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