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精髓是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经济社会活动的行动指南和行为准则,关系到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因此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编纂民法典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标志着我国从单行民法时代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共***7编1260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总字数超过65438+万。

(A)第八部分概述

在编纂民法典的步骤上,我们采取先编纂总则,再单独编纂的两步走模式。《民法通则》已于2017通过并实施。这部民法典的总则没有大的改动,只是根据法典化体系化的要求,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总则的亮点民法总则的亮点;

1.胎儿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岁的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认可、追认,但可以独立进行纯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必须对残疾老年人进行监测。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认可、追认,但能够独立实施纯营利性民事法律行为或者适合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特殊的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得到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并保证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127条)

6.没有重大过失的见义勇为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损害自己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3条)

因自愿紧急救助给被救助人造成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84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188条)

8.被性侵的未成年人仍然可以像成年人一样起诉。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第191条)

(二)物权系列七大亮点

1.建立了一个新的附件系统。依附是指不同拥有者的事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事物或具有新属性的事物。民法典规定了三种添附形式:加工、添附、混合,如物品加工、材料制作、建筑物添附、建筑物装饰。(第322条)

2.三权分立——土地经营权来了。为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增加了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删除了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399、361和363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决定事项的投票门槛,特别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278和281条)

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如果继续使用,需要再签一份合同,缴纳费用。要不要交费用,交多少费用等。,将由民法典授权的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第359条)

5.居住权被纳入法律,以充分利用这一权利。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新增“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权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以满足其稳定的居住和生活需要。(第二部分,第十四章)

6.统一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登记制度。《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被删除,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了空间。(第402条和第427条)

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了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了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三)合同汇编的六大亮点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日益增长的网购需求,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512条)

2.有理有据,对恶霸说不。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占座位、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详细规定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815条第1款、第819条和第820条)

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民法典》“不得自带酒水”和“特价商品和促销商品不予退还”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4.不要怕物业纠纷,物业服务合同会维权。针对物业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了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部分,第24章)

5.“借一万,还十万”。不要怕网贷会套路。针对近年来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借贷,借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680条第1款)

6.房子拍卖的时候,租客的家在哪里?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同权租购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第734条第2款)

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业发展的需要,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和抵销的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部分第五章);民法典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检验期间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对买卖合同(第622条、第623条、第641条至第643条)进行了完善。为适应实践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第三部分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人格权系列的七大亮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突出人格权保护的核心亮点。

1.建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针对组织或者个人强迫、欺骗、诱导人体器官捐献的现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书面决定捐献。(第一百零六条)

2.防止性骚扰:明确机构、企业和学校的责任。近年来,性骚扰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这一问题在企业、学校等单位普遍存在,地铁站、公交车、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多发的地方。在这方面,《民法典》规定了确定性骚扰的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和其他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1010条)

3.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扩张与保护。很清楚笔名,艺名,网名等等。,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的,参照姓名权适用和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1017条)

4.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侵犯他人人格权,甚至危害公众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犯他人肖像权。(第1019条)。

5.“标题党”“跟风党”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对涉及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作出了规定(第1025条、第1026条)。

6.侵犯隐私是具体的。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和多样。这次民法典与时俱进,对隐私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并列出了禁止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1032和1033条)

7.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1034至1039条)

㈤婚姻和家庭汇编的八大亮点

1.配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民法典》将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的要求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第1098条第1款)

2.收养有漏洞,民法典会保驾护航。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1098条第4项)

离婚太冲动了,30天内可以撤回。为了减少“头脑发热”的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4.离婚还有一条路。针对离婚诉讼中“久调解不判决”的现象,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已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共同离婚的,应当准许离婚,给另一方自由。

5.疾病作为无效婚姻的原因被删除。《民法典》不再将“患有不宜结婚的医学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1053和1054条)

6.离婚债很多,法律会区分的。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典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 * *生活,* * *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意思相同。(第1064条)

7.离婚案件中两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已经不再有争议。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的子女随哺乳母亲”的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

8.规范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诉讼。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者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1073条)

(6)继承系列的六大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民法典》删除了此前对遗产的列举,将遗产概括为“合法财产”,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的种类和形式日益丰富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以纳入遗产的范围。(第122条)

2.丧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可以“追回”。民法典增加了继承权丧失,补充了宽大制度。被继承人明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但愿意原谅继承人的过错,恢复其丧失的继承权,其意愿应当得到尊重。(第125条)

3.扩大侄子法定继承人范围。为了将更多的财产转移给血亲家庭而不是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到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使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成为第二位的法定继承人,突破了原有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第128条)

4.添加新形式的打印和视频记录遗嘱。民法典增加了两种法定遗嘱:纸质遗嘱和视频遗嘱。(第1136和1137条)

5.废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权规则。为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对遗嘱效力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民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1135和1141条)

6.增加物业管理人制度。为了保证遗产的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方式、责任和权利。(第145条)

(七)侵权责任的七大亮点

1.建立“冒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其他参与者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1176条第1款)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急,国家机关不能及时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采取扣押侵权人的财产等合理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177条)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185条)

4.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被侵权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第1206条第2款)

5.规范医患关系,保护患者隐私。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1219条和第1226条)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1232、1234和1235条)

7.完善高空抛物治理规则。禁止从建筑物上扔东西。同时,处理此类事件的主要难点在于行为人难以确定。强调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明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第12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