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综合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种子经营综合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二)有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占业务量的50%以上;
(四)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成套的加工设备;
(六)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育种机构是公司内部设立的专门从事新品种育种的部门。相应的育种条件一般需要种质资源、专业育种技术人员、育种试验场地、特性检测方法等。
自有品种一般指自育品种,不包括外购品种和种子,也不指自产种子。
有稳定的育种基地,就是生产种子的基地相对固定,育种基地就是生产种子的地方。由于我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种子公司一般很难获得大面积的土地,所以种子繁育基地不一定是公司自己所有,也可以是通过合同、合资或其他形式形成的相对固定的基地。
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标准,有5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种子检验员可以是本省的检验员,也可以是外省有资质的检验员,但必须是本公司的检验员。
上述第(2)、(3)、(4)、(7)项,一般在企业成立时很难具备,只有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能实现。比如企业成立之初,一般没有自有品种,即使有,也不可能说销量占公司50%以上,也没有办法证明有稳定的销售网络。所谓稳定的养殖基地和稳定的销售网络,至少需要几年的生产和销售才能达到稳定,一两年不是一个稳定的标准。因此,申请综合种子经营许可证,一般需要取得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并进行一定年限的种子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