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什么是知识产权?它有什么特点?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及其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和声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体是无形的。知识产权通常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一种信息。

(2)内容具有排他性。知识产权是支配性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

(3)具有区域性和及时性。除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议外,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境内有效,并有一定期限。

我国现有的规范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是因知识产权的拥有、行使、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权利人与主管机关的关系、权利人与权利人的关系以及权利人与公众的关系。获得知识产权的过程就是智力成果获得专有权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关系到能否依法取得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法律调整的起点和前提。这种社会关系包括:

(1)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二)行政机关与申请人的关系;

(3)申请人与公众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1)作者;

(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临摹、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暂时许可他人使用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公开复制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通过投影仪、幻灯机等技术设备;

(十一)播放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重播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播放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拍摄音像作品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整理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并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