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的决定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充分认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领域。
遵循积极稳妥审慎的原则,检察机关可以围绕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法探索开展城市公共安全、金融秩序、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安全、历史地段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三、民事主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侵权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诺整改的,检察机关可以与侵权人协商承担民事责任。协商一致的,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确认。协商不成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公众* * *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与行政机关沟通核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并提交落实检察建议的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逾期不答复,或者经评估整改落实情况,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和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检察机关要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水平,依法准确监督,发挥检察建议在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促进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可以向相关制定主体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调取证据材料、委托公证或者证据保全,以及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或者阻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可以约谈有关人员,并建议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依照本决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调查核实的需要,检察机关可以指派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协助检察官履行调查核实职责,也可以委托或者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调查核实。六是检察机关要提高公益诉讼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机构专业化建设,配备强有力的办案人员和技术侦查人员,配备办案设备,引进专业技术力量,提升公益诉讼能力和质量。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取、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收集证据材料等调查核实工作。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八、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在违法线索、监控数据、裁量标准、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对于行政执法和审计监督,发现可能侵害公众利益,可能需要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同级检察机关。九、司法机关要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审判的专业化、专业化,优先组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围绕确认违法行为侵害公众利益、防止公众利益受损、促进公众受损利益恢复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推进相关领域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十、对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及时移送。
需要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实施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实施或者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参与相关实施工作。
对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协助被执行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