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兼职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非全日制工作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同时受雇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从事双倍或多倍的有偿职业劳动。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力逐渐市场化,就业制度逐渐多样化和灵活化,这就要求劳动者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就业,这就为非全日制劳动这种社会主义国家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和可能性。关于兼职有两种观点:消极的和积极的。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兼职工作应该被禁止。他们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兼职劳动容易损害兼职劳动者的权益。目前只有第一种劳动关系可以完全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第二种、第三种劳动关系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是不规范的兼职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按照现行的保险政策“一人一保一票征集”,只有一个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建立,必然导致劳动者不能多劳多得,用人单位之间负担不公平,形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
第三,按照传统劳动法理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兼职的出现必然导致劳动行政的混乱。此外,兼职还可能引发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冲突,产生专利权滥用、商业秘密保护不力、违反竞业禁止原则、职务发明、财产归属等问题。肯定论认为,非全日制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从属和性质要求,也属于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关系的有益补充。上述否定该理论的理由不足以成为否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力证据,可以通过推进立法、改革保险政策、改革劳动行政管理制度来解决。
此外,肯定论主要关注非全日制劳动对社会创造的价值,认为其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用人单位合理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提高企业的科技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增加经济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优胜劣汰的就业机制可以极大地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化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实现人力资源的享受,有助于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