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哪些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尽到审核义务,或者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平台经营者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修改后的交易规则,未按规定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后的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对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进行显著区分和标注的;

(四)未向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方式,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意义

1,填补了电商行业的法律空白,最大的意义在于从监管层面承认了这种商业模式的法律地位,为行业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2.明确了电商平台的义务。电子商务是网络上的商业活动,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上经营的商品负有审查义务。电子商务的从业人员要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负责,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

3.电商行为被规范,将对电商的苛刻条件、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甚至技术绑架进行规范。杜绝商家依靠技术、服务和地位优势侵害用户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向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论。

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誉等情况,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通过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确标注“广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该通知应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通知转发给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损害扩大部分与平台内作业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内经营者因错误告知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平台内经营者因恶意发布错误通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