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草《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选自《新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文件》李和
李磊、闫小虎编辑
从有利于雇主的角度来看,协议至少应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谁提出解除的;
2)明确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年、月、日;
3)明确双方没有其他纠纷。
4)工作交接。包括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方式和完成时间;
5)终止条款。如“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立即停止以企业名义从事除工作交接以外的包括业务在内的一切活动。”
6)财产返还。应在劳动合同协议中约定返还财产清单,约定返还时间和方式,防止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擅自拿走企业财产。
7)债务清偿。员工在工作期间,如果承担企业债务,如贷款、罚款、赔款等。,应明确规定结算日期和方法。
8)应支付的工资和报酬,明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日期,是否应扣除税款等。如果给予补偿或赔偿,要把钱的范围说清楚,尽量扩大范围。注意,一般认为,即使有约定,约定的赔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劳动者仍然可以要求支付差额,高于法定标准的,才有效;此外,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意见认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除非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依法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为XX元,但劳动者自愿放弃差额的,只要求单位支付XX元”,否则劳动者可以继续主张低于法定标准的差额。
9)必要时可增加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竞业禁止条款。可以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协商终止后,员工应履行保密、竞业限制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义务。
10)如果协议中写明协商终止后一方或双方不能提起诉讼或申请劳动仲裁,则无效。上诉权是法定的,谁也不能剥夺。但一方提起诉讼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仍按照协商解除的约定办理,但该约定无效的除外;
11)工作期间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可以通过协商和解协议中的某些条款解决?严格来说,社会保险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同意的,因为社会保险是给国家的,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在协议中约定“乙方不得要求追加社会保险”,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只能起到心理作用。但如果双方确实有意协商化解此事,可以采取向员工单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