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反垄断法是一种经济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知识产权法,属于私法范畴;

2.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是禁止和限制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正当竞争的自由,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其合法地位;

3.不同的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工作。

4.规制对象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而反垄断法则侧重于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中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情形;

5.地位不一样。在反垄断法的调整过程中,国家作为公共权利的所有者出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过程中,除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强制外,国家只能作为国有财产的所有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2)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包括简称等。)和名字(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

(三)擅自使用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等的主要部分。,对他人有一定的影响;

(四)其他能够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