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企业的融资问题有哪些?

虽然风险企业的数量与日俱增,但进入成熟期的风险企业仍然很少,这意味着企业对融资的需求仍然非常必要。然而,中小风险企业在成长过程中会遇到风险企业的融资问题。以下是企业融资和风险企业融资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什么是企业融资?1.企业融资是指以企业为主体的融资资金的运动过程,使企业之间及其内部联系的资金供求由不平衡变为平衡。当资金短缺时,我们可以用最少的成本筹集到合适期限和金额的资金;当资金过剩时,要以最低的风险,在适当的期限内投放出去,以获取最大的收益,从而实现资金的供需平衡。风险企业融资模式1。股权融资:风险投资融资是最适合风险企业的融资形式。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融资契约的一些设计可以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可转换优先股融资的应用也是基于这一目的。通过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可转换优先股的价值,可以为交易双方的定价提供依据。2.债券融资:债务融资对风险企业也有重要意义,可以通过一些手段降低风险来实现。无论是流动资产质押还是资产证券化,都是充分利用风险企业的现有资产来降低风险和融资成本,从而达到债务融资的目的。同时,分析应收账款抵押担保和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成本有利于风险企业。风险企业融资问题1。创业企业创始人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及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人员出来创业,首先要关注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通常,勇于创业的科技人员是原单位的技术骨干,他们的离开可能会给原单位带来很大的损失,所以科技创业者必须妥善处理好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对于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要积极协商处理,不构成违约。同时,在创业企业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不得侵犯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否则可能产生纠纷。这不仅会牵制创业者的精力和时间,也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引入。此外,还有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而不属于科技人员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科技人员利用专利技术创业,并与原单位达成协议的,对原单位构成专利侵权。而风险企业核心技术所有权的缺陷,显然会影响风险投资的进入,因为在很大程度上,风险投资可能会看重这项技术。2.创业企业的初始股权结构和技术持股: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制度下,创业企业创立时通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因此股权性质单一,即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普通股。这与一些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但这种单一的股权结构更有利于风险资本的进入。从股东人数的要求来看,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当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独立投资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除外。在实践中,如果只有两个股东,有的工商管理部门会要求任何一个股东的出资都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80%。技术入股问题也是风险企业创始人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有特别规定的除外。1997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国家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5月,1998年发布了相应的实施办法。根据这一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股份总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同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入股的技术必须符合高新技术的标准,属于原国家科委列出的高新技术范围,且应是企业的核心技术;投资者有以出资入股方式处置该技术的合法权利;入股的技术一定要评估。价格超过注册资本20%的,评估结果还应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确认。《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股比例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这一规定尚未正式颁布。3.风险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建立风险企业时,应根据《公司法》建立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创业企业应设立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还应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同时,公司法还规定,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监事。有时可以采取灵活措施,只设执行董事和一至两名监事,暂时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这种简单的治理结构适合规模小,股东少,其他股东对公司发展没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例如,在由两个股东组成的风险企业中,一个股东是科技企业家,享有公司的控股权,而另一个股东不懂技术,不参与经营,只提供办公场所,持有20%的股份。这类企业在创业初期只能有执行董事和一两个监事。在风险企业成立之初采取柔性的治理结构,有利于风险企业快速决策,及时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随着风险企业的发展,特别是首次引入风险资本后,风险企业应逐步建立完整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利于企业的科学决策和管理。4.商业计划书的制作:商业计划书是风险企业为引入风险资本而制定的融资计划。商业计划书应介绍产品或服务、技术优势、管理团队、资金使用计划、利润预期等。向风险投资家详细介绍风险企业。虽然这些内容看起来是纯商业的,但是律师在为风险企业做商业计划书的过程中,还是有很多工作要做的。在协助编制商业计划书时,尤其要审查和确保融资本身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将整个融资过程置于法律框架下运作。周密严谨的商业计划书,充满法律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会更吸引投资人。5、谈判大纲制作。这里的谈判大纲是指风险企业家为与风险投资家进行融资谈判而准备的大纲。一份准备充分的谈判提纲有利于提高融资谈判的效率。一旦风险企业家接触到风险投资家,他们就可以根据谈判大纲尽可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商业计划。同时,也有利于加深风险投资人对风险企业管理团队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良好印象。谈判提纲的内容通常包括:企业产品或服务及技术的引进、管理团队的引进、所需资金数额、投资的时间和进度、股权比例的安排、董事会的设立、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等。6.风险投资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高门槛和风险企业的特点,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制度下,吸收风险投资的企业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所以风险投资通常是换成单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股股权,不像美国有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期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风险投资的方式主要是增资扩股,即增加风险投资家作为风险企业的股东,风险资本注入后,作为风险企业的注册资本追加,而不是支付给原股东。少数情况下,风险资本投入时,在增资扩股的同时,可能伴随着股权转让的安排。比如创业企业原股东想部分套现,或者由于政策限制或者未来股票发行上市的需要,必须调整股权结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进行创业投资的投资程序完成,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为标志。创业投资协议等文件签署后,创业企业应持创业投资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创业企业修改后的章程、创业企业股东会关于同意吸收创业投资的决议、创业投资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决定投资的决议,到创业企业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和增资的工商登记手续。7.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风险投资项目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主要目的是保证投资的合法性,防止和避免风险企业在所有融资文件和协议中对风险投资家做出重大错误或误导性陈述。一方面有利于风险投资程序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有利于避免风险企业的原股东将来因为错报而对风险投资家承担民事责任。尽职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创业企业的律师和创业投资家的律师应独立审查创业企业的章程、公司法及其他一切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投资项目不违反法律规定或企业章程。同时,要认真审核风险企业签订的所有重大合同,避免风险企业因投资项目对外违约。应注意风险企业在融资文件和相关协议中所做的所有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一些重要情况,要仔细查看相关政府批准文件、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必要时还应当就有关问题向风险企业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记录。8.法律意见。在大型风险投资项目中,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家都会要求其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投资项目所依据的基本文件。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通常包括:创业企业的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引入创业资本和股权结构安排的合法性、融资文件和协议的有效签署、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的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投资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创业企业现有或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投资协议与创业企业原有外部协议的矛盾等。如果涉及专利或版权等知识产权,也要对这些权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甚至要请知识产权律师发表专业意见。9.风险投资协议。在美国风险投资实践中,风险投资协议通常被称为股票购买协议,是风险投资项目的核心文件。虽然这种协议通常由投资人的律师起草,但风险企业显然必须熟悉协议的条款和内容,才能在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中充分保护风险企业的合法权益,顺利完成投资过程。在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实践中,风险投资协议并没有受到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的重视。很多创投项目只用一般股东出资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不用创投协议。需要指出的是,创投协议不能被股东出资转让协议所取代。风险投资追求的是成功退出和高回报,所以风险投资不同于一般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协议必须对风险投资的条件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专门约定,这不仅是风险投资的前提,也是风险投资成功退出的法律保障。风险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a .投资交易的表述。包括交易各方的名称、投资金额、投资时间、股份比例、资金使用方向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b .创业企业及其原始股东的声明和保证。这种条款主要保证风险企业的合法有效存在和投资交易本身的合法有效,是风险投资家进行投资的前提。此类条款主要包括:合法成立、有效延续、经营合法性、组织机构、财务状况、诉讼仲裁、重大涉外合同、专利等知识产权、税收优惠、引进风险资本的合法性;c .风险投资家履行投资义务的前提条件。通常情况下,风险投资家也会对风险企业及其原始股东提出一些特殊要求。只有满足这些要求,风险资本才会投入。可以看出,这类条款的主要作用是让风险投资家分析、阐明和把握自己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的提供、核心技术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关于再融资的承诺、操作风险控制和资产处置等。风险企业的管理。此类条款主要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股东大会的召开、董事和监事的任免、财务报表的编制及其定期提交股东审阅等。值得一提的是,在风险投资的投资达到一定比例后,风险投资家会向风险企业董事会派出董事,这不仅是他们作为股东的权利,也有利于风险企业利用风险投资家的人才和资本市场资源,提高管理水平和资本运作能力。介绍了企业融资的定义和风险企业的融资方式,并介绍了融资前和融资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了解了企业和风险企业的融资问题后,才能更好地为未来风险企业的融资做准备。融资者了解这些问题,可以让融资者的投资更放心,融资者也可以更安全地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