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因侵犯奥克斯专利权获赔654.38+6700万元。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的两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空调)诉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力电器,000651。SZ)与宁波葛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勇公司)已经结束,格力电器需要赔偿奥克斯空调。
一审判决被告包括格力电器和葛勇公司,文号为(2019)浙02民初165。二审被告包括格力电器、宁波江北天则家电维修部(以下简称天则维修部),文号为(2019)浙02民初183。
2065438+2008年6月,原告奥克斯电器经公证收到从被告葛勇公司购买的标有“格力格力”字样的空调(KFR-35GW/(35592)fn hda-A3);2065438+2009年6月,原告奥克斯电器委托代理人从天则维修部购买了一台带有“格力格力”标识的空调(KFR-26GW/(26592)FNhDa-A3)。
宁波中院于2019年6月受理上述两案后,被告格力电器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宁波中院驳回后,格力电器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再次被驳回,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格力电器两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无效。2021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发文宣布该专利部分无效。
关于前两个焦点,宁波中院委托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格力电器在庭审中为技术抗辩提交了公证书和公证的保全对象,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也根据委托对该对象进行了司法鉴定。此外,格力电器还邀请专家助理出庭,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