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分类?
1,离案发地;
2、从作案时间看;
3、从犯罪对象和手段来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罪,几乎和私有制的历史一样古老。
(一)盗窃数额较大的
1,数额较大的含义:修改前后数额较大是指一次性盗窃数额较大;至于前后两年内尚在追诉期内的盗窃数额,可以累计计算,也是以这次构成犯罪为前提。
另外,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一般标准的50%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
盗窃一次,不仅包括事实一次,还包括法律评价一次,即刑法理论中的徐星犯罪。
2.徐行之罪:所谓徐行之罪,是指在特定空间、短时间内,为逃避法律追究,可以一次完成的犯罪。
但如果符合徐星犯罪的条件,由于徐星犯罪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法律上将数起盗窃行为评估为一次盗窃,则每次的数额可以累计计算。
(2)多次盗窃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后的多次盗窃,是指虽未单独构成犯罪,但两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
累计三次的数额超过数额较大的标准,如果符合徐星犯罪的特征,就按徐星犯罪处理——因为徐星的犯罪在法律上评价为犯罪行为,实际上很多时候已经不是影响其他犯罪构成的事实,而只是把累计的数额作为影响其他犯罪构成的事实。
确定基准刑;不符合徐星犯罪特征的,以多次盗窃处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构成的事实,三次以上是其他犯罪影响的事实,所以会确定基准刑。至于累计数额,不应该有重复评估来确定基准刑。
修正案后,多次盗窃不再包括入室盗窃、扒窃和持凶器盗窃,因为三者中有一个行为构成犯罪。
(3)入室盗窃
一方面是入户目的的违法性,另一方面是入户的位置和功能特点。即如果有人非法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绝的住所进行家庭生活,应当认定为“入室盗窃”。
另外,并不是所有的住户都涉嫌犯罪。情节明显轻微无害的,如盗窃数额太小不满200元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4)使用杀人武器盗窃
这里的携带应该严格理解为“随身携带”;这里的凶器应该严格理解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具。
(5)扒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窃他人财物。扒窃是这次修改后很难把握的一种盗窃行为,难点在于它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分。一次偷几十块钱,是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还是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入室盗窃和持凶器盗窃都是侵犯复杂客体,无需一次性问清数额即可构成犯罪;而扒窃只是侵犯了财产权,除了用刀片等工具扒窃有人身伤害的危险。
所以应该对数额设定一个标准,比如500元,以区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即使用刀片等工具扒窃,一次扒窃超过500元就构成犯罪。
扩展数据:
特点是:
(1)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之前,往往会进行间谍准备活动。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某种身份和名义,暗中观察周围环境,掌握人的活动规律,选择作案目标,输入作案方法、逃跑路线和时机,准备相应的作案工具。当犯罪分子从事这些活动时,他们的行为和个人形象就会暴露无遗。案件立案后,可以作为调查嫌疑人的线索。
(2)损伤痕迹常见。犯罪分子通过挖洞、拧锁、踢门、破窗、揭瓦笋等破坏性手段进入室内,都会留下破坏痕迹。进入房间后,经常会用一些工具撬箱子开锁,搜查财物,并留下相应的损坏痕迹。
(3)盗窃手法往往是习惯性的。多次作案的罪犯,往往形成相对定型的犯罪手法。比如选择相同的入室方法,使用相同的犯罪工具。
(4)有赃物要找。盗窃犯罪的目的是获取某种财物。作案后,在使用或出售这些房产时,可能会暴露出一些苗头。寻找赃物可以暴露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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