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草案的依据是什么?

民法总则草案共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第***186条。主要内容有:

一、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在民事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草案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丰富和补充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活动需要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平等原则。草案规定,所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区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独特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二是自愿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其实质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是公平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是诚信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诚实守信。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草案还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我们应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遵守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草案第3至第9条)

明确民法的适用规则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民事纠纷应当依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草案第十条)。民事关系很复杂。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人民法院会在一定条件下按照商业惯例或者民间习惯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草案第十一条)。民商事领域的一些法律规定了民商事活动的特殊规则,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需要在民法通则中规定。

第二,关于自然人

自然人是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重要民事主体。草案主要补充和完善如下:

首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条款。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时,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的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在需要保护胎儿利益时,有必要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据此,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不是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草案第16条)

二是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标准由“10周岁”降至“6周岁”。主要考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成熟度和认知能力得到了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他们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些未成年人的独立意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呼应了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六周岁以上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在实践中易于掌握和执行。(草案第18和第19条)

三是完善监护制度。未成年人和有精神和心理健康障碍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弥补这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针对监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完善了监护制度:

1.增加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赡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有赡养、抚养和保护的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草案第二十五条)。

2.扩大监护范围。草案还将精神发育迟滞者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认知能力的成年人纳入其中,有利于保护其人身和财产权利,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3.调整了守护者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单位负有监护人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劳动合同,用工流动越来越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同时,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意愿、有能力做守护者的社会组织越来越多。这些组织可以成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这些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应具备的条件,如名誉、财产状况等,可以由相关法律具体规定。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草案第29条第3款和第31条)。

4.完善撤销监护制度。针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和其他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并对监护人资格的主体、适用情形和恢复作出明确规定(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此外,草案还理顺了解决监护纠纷的程序,明确规定对是否为监护人有争议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关于法人

法人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完善法人制度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制定民法通则的关键问题。《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政府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新的法人形式在实践中难以覆盖,不适应社会组织的改革发展方向,有必要进行调整和完善。由于法人是法律发明的“人”,各方对法人的分类有不同的理解,如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公司法人、财团法人、私人法人、公共法人等等。不同国家的民法对法人有不同的分类。经过反复比较,草案根据法人的不同目的和功能,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主要考虑:

第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能够体现法人之间的根本区别,继承了民法通则对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具有更加突出的现实意义;

二是将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个范畴,既可以涵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传统法人形式,也可以涵盖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新型法人形式,符合我国国情;

第三,适应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创设非营利性法人类别,有利于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此类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据此,草案规定,营利性法人是指以获取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投资者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草案第七十三条);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或其他非营利目的而设立的法人。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创办人分配利润(草案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法人,草案明确了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则:不得向成员或者发起人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议用于公益事业;不能按照章程或者决议办理的,在主管机关的主持下,转让给具有相同或者类似公益目的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草案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草案还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人、政府机关等非营利性法人作了相应规定(第82条至第90条)。需要注意的是,草案只是规定了法人的典型具体形态,现实生活中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形态,可以根据其特点纳入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据此,草案不再在民法通则中规定联营的内容。

四。关于非法人组织

《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类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各方的理解是,明确这些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可以满足实际需要,有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可以与其他法律相衔接。据此,草案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并设专章作出规定。草案规定,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草案第九十一条)。草案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成员或者发起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草案第九十三条)。

动词 (verb的缩写)论公民权利

保护公民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要求,为突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对公民权利的具体规定提供依据,草案继承了民法通则,设立专章规定公民权利的种类和内容。

首先是个人权利。草案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关于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并兼顾各方面意见,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草案第九十九条);草案还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草案第一百条第一款)。草案同时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草案第一百条第二款)。

二是产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的财产权,是民法典的重要任务,也是民法通则的应有之义。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投资等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草案第一百零二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客体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草案第一百零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指权利人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请求特定债务人做某事的权利(草案第一百零五条)。

第三是知识产权。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必要在民法通则中对知识产权作出一般性规定,以指导知识产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据此,草案规定,民事主体对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四,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的民事权利客体(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草案还规定了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条)。此外,草案还规定了继承权、股权等民事权利,并为保护其他新的民事权利留有余地(草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不及物动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草案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改进:

一是调整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有意见提出,《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和“民事行为”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建议统一界定为“民事法律行为”,使其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和效力未定的行为。据此,草案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遗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这一规定既尊重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又强调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增强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草案第112条)。

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内心意志的外在表现,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增加这一规则对于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草案规定了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生效时间、撤回和解释(草案第六章第二节)。

三是完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草案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同时,补充完善了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无效和撤销(草案第六章第三节)。

七、关于代理

代理制度是调整委托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代理活动越来越广泛和复杂。为了保护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应当规范代理行为。因此,草案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代理规则:

第一,为适应商事活动的需要,草案规定了匿名代理制度,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民事法律行为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草案第一百四十二条)。

二是增加了代理人不得代表本人或者双方当事人的内容(草案第一百四十八条)。

三是完善表见代理制度。草案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同时,很明显,表见代理是不适用的。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草案第152条)。

八、关于民事责任

明确法律责任有利于引导民事主体增强自觉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意识,预防和制裁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

一是规定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草案第一百五十六条)。

二是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还增加了新的责任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草案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第三,规定侵权人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损害自己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保护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损害的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条)。四是规定一方违约损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百六十五条)。

九、关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其权利不受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根据各方意见和司法实践经验,草案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完善:

首先是将目前的两年一般时效延长至三年。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交易方式和交易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复杂。要求权利人在两年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的期限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二是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登记的财产所有人要求返还财产的;(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草案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强调诉讼时效的合法性。诉讼时效制度关系到法律秩序的明确性和稳定性,权利人和义务人不能自行约定。草案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和中止、中断的原因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当事人事先放弃诉讼时效的利益无效(草案第1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