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担保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关务担保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关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进出境业务或者办理特定关务时,通过向海关提交现金或者保函的方式,保证该行为的合法性,或者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合同。尚兴?BR & gt

进出境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本质上是海关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和科学文化交流发展的措施,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便利进出境业务,促进对外贸易提高效率。同时,担保制度还将对进出境活动当事人产生强大的约束作用,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按时履行补充单证、纳税、按规定返港等义务。

关务担保的适用范围

1.基本适用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收发货人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理其他海关手续前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依法提供与其法定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货物。一般情况下,下列情况可适用关务担保:

(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无法办理相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

(2)进出口货物不能提交相关单据(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在报关时,但货物已经到达口岸,急需提取或者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再补充有关单证的;

(三)海关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但货物已经到达口岸需要提货或者装运,收发货人请求海关延期办理进出口税款缴纳手续的;

(四)应税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要求延期纳税的;

(五)进出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的进出口货物)临时审批;

(六)经海关同意,将海关不予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以外的场所;

(七)加工贸易进口保税货物;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嫌违法但未依法没收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人请求先行放行的。

2.特殊应用

担保制度的一般原则是,收货人或发货人因上述原因未办理海关手续而请求海关放行货物。但根据海关法“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担保另有规定的,也适用关务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进出口货物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转移或者隐匿其应税货物及其他财产迹象的;

(二)申请扣留或者放行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

(三)进口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宣布需要提供担保的产品;

(四)涉嫌违法,但无法拘留或者不便拘留的;

(五)在中国境内无固定住所,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服海关处罚决定或者在出境前未依法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和多缴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3.豁免申请

《海关法》在海关事务担保的相关规定中规定,其他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实际需要规定免于担保的,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这种“免于担保”的特殊规范优于“凭担保放行”的一般规范。因此,在本特别说明的适用范围内,因各种原因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以免除收发货人先提货或先运出境的保证。例如,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账户制度根据加工贸易项目性质和企业信用等级,对部分具有免担保意义的加工贸易项目实行“无银行保证金账户”、“空转”等措施。

4.不适用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而无法提供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接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担保人的资格和担保责任

《海关法》规定,“有履行海关职责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但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除外。”

能够履行海关担保义务是对作为担保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基本要求。就保证人而言,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主要在于其应具有足够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作为担保人,公民也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即使他有足够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也不能作为保证人。同样,基于保证人应当具有履行能力这一基本要求,海关法对保证人的资格作了必要的限制,规定其他有关法律对保证人的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的,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不得作为保证人。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金融业,因此,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关务保障方式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法律保障方法

海关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或权利担保的范围,列举了:

1.人民币和自由兑换货币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用于支付我国一切公私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可兑换货币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列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外币现钞;如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和存单

本项可担保的权利包括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

3.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担保函

保函,即法律担保,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函不以特定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保证人应当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因此不属于担保银行的范畴。

对于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的货物,可以由担保协会这一特殊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以保函的形式为展品等暂时进出口货物提供担保。

4.海关依法认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这是对可以担保的财产或权利的一般规定,是今后扩大担保方式范围的原则性规定。

(二)关务保障模式的选择

1.保证金的使用

根据现行的《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管理办法》,保证金是担保人向海关提供的一种现金担保,其金额相当于货物的应税费用之和。

目前,以保证金方式保证履行海关规定的义务主要有三种应用:

(1)担保人必须通过支付保证金来申请担保。

比如需要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在海关手续办完之前,担保人要申请担保,要求先放行货物,并要缴纳保证金。

(二)海关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担保人缴纳保证金申请担保。

如果海关担保系统不明确采用哪种方式担保,海关将根据进出口货物及其经营单位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保函是主要方式,但对于信誉不好的企业或敏感性强的货物,会要求担保人提供保证金担保。

(3)担保人自行申请保证金担保。

如果海关担保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海关也没有要求担保人以保证金的方式申请担保,通常担保人会以保函的方式申请担保。但考虑到担保人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保证金方式申请担保的,海关也予以允许。

2.保函的应用

除上述申请保证金担保外,担保人还可以申请保函担保。

在保函的执行中,由于担保人要担保的情况不同,在实际使用中对担保人的身份也有相应的要求。

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实施

1.担保申请

货物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担保人应当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由海关审核确定担保方式。

提供担保

以保证金方式申请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向海关缴纳相当于有关货物进口税的保证金,并取得海关出具的海关保证金收据。

以保函方式申请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印章,其中一份交海关备案,另一份留存。

3.保证期限

一般情况下,保证期不得超过20天。否则,海关将按规定处理相关进出口货物。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保证期内向海关申请延长保证期,并经海关审核同意。

暂时进口货物的担保期限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为自货物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

4.担保的取消

保证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凭“保证金收据”或“保函”办理结案手续。担保人向海关履行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缴纳的保证金或者撤销其提交的保函。至此,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将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