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科技法律于1993年颁布实施。
新中国第一部科技法律是1993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而制定的法律。本办法于2003年7月2日经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3年6月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
1,强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2.国家应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尽快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已取得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尽快实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3.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税收政策,包括建立基金和动员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更快发展;
4.要整合国家已经形成的科技资源,建立全社会都能享受的制度,让科技资源发挥重要作用;
5.企业的技术进步有专章规定。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6.强调要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建立能够激发自主创新的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第一创新动力和第一人才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
国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科技强国。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学技术前沿、经济主战场、国家和人民生活健康的重大需求,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持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的碳中和目标,催生发展新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