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的财产保护

“创意经济将成为21世纪的黄金产业,政策制定者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在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英国创意产业之父、创意集团和创意商学院主席约翰·豪金斯(John howkins)在2005上海国际知识产权论坛上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说。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而新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很不完善。还存在法律确认、保护范围等问题,取证困难。同样受到网络技术的制约,社会的实现与网络社会伦理的矛盾冲突导致了网络整体行为的失范,使得现实社会中许多守法的网民成为网络上的匿名侵权者。

首先,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互联网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交流方式。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排他性、地域性和时效性,但在网络环境下已经基本消失。而是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是数字化的、开放公共的、无国界的。交流的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速度更快了。而且作品一旦在网络上公开,其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行为权利人很难掌握,即使存在侵权,也很难向法院举证。网络传播的普及和应用给权利人实现权利带来了困难。权利人无法知道谁使用了他的作品,如果使用了,使用了多少次,很难主张权利。

其次,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大量作品正在从传统形式(主要是纸质形式,也有录音录像形式)向网络形式转变,并在互联网上传播。在这个过程中,作品权利人之间、传统形式的相邻权利人之间、网络形式的传播者之间必然会产生权利冲突甚至纠纷。然而,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完善。虽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网民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保守性,立法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网络侵权具有地域广、易删难留、侵权数量大、隐蔽性强等特点。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且对于网络技术的立法,还存在着确认难、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传统社会现实和网络社会中人们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在传统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周围人的提醒或关注,传统的法律和道德会得到相对较好的维护。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家和地区界限,人们的时间和空间约束大大降低。每个人上传到网上的信息都是以文字、图片、声音等形式展示的。,而且没有真实的签名,所以很难确认网民的身份,所以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匿名的方式逃避道德和舆论的监督,所以很难有效地实施对网络的监督。

正是由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网络道德与社会道德的矛盾和冲突,大量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北京一中院是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较多的法院之一。1999年,北京一中院受理此类案件12件,2006年上升到95件。医院提供给记者的资料也显示,随着网上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案件类型也在不断变化。①

国家版权局2007年发布的第1号公告发布了《要求删除或断开被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和《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的网络内容的说明》的格式范本。此举是国家版权局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16条的规定,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逐步细化“书面通知”和“书面说明”的内容,制定的指导性格式范本。它们的出版对于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方便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定义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将对规范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秩序、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后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为了应对国际压力,而是我们国家繁荣、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柳斌杰表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是“扫黄打非”的重点工作之一。*,国务院如此重视保护知识产权,首先是因为打击侵权盗版是为了保护民族的创新能力,服务于增强全民族创造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第二,高举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帜,履行国际承诺,树立中国政府诚信负责的良好形象,为中国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三是依法规范文化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国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知识工作者合法利益。

由此可见,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