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融资租赁物融资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名义与承租人签订的借款,实际上是贷款。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二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融资租赁实际上是贷款的情况。比如,出租人和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或选择,而是出租人直接将资金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不将资金用于购买租赁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动资金,这是一种叫做融资租赁的借款合同。此时,如果出租方是没有贷款业务的企业,则作为一般的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理,认定合同无效;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应当作为贷款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借款合同处理。
法律客观性: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其主要功能是以租赁的形式融通资金。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货币消费贷款合同(国内称借款合同)的本质,两者有本质区别。1、合同主体的区别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三个相关方(即出租方、承租方、供货方)分别签订购买和租赁两份合同。出租方一方面与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另一方面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但两个合同的标的物是一样的,即供货方从出租方取得货款,将设备交给承租方使用,两个合同是独立的。签订的目的不一样,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不一样。然而,“三方签订两份合同,租赁和交易不可分割”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即使在回租合同的情况下,尽管承租人和供应商是一体的,但他们作为两个不同的主体出现。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和借款人,不涉及第三人。2.法律关系客体的区别从标的物的角度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是借钱还钱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租赁物,是用金融物代替融资,将借钱和借物有机结合的一种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有“物”,即设备、运输工具等。,不仅仅是“资本”。没有“物”,就不是融资租赁合同,而且根据《融资租赁国际公约》和国外相关法律,这种物也是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不能是消费品,也不能是家庭。从实现合同的行为来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由贷款人将资金的管理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转移给借款人来实现的。因此,借款人从贷款人处取得贷款后,如果用于购买设备,当然享有所购设备的所有权,其使用和收益基于经营权,与贷款人无关;借款人只需在贷款到期时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到期时没有归还所购设备的义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我们不能忽视物的使用关系的存在,这种使用关系是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来实现的。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取得设备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根据双方约定取得所有权,续租或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即租赁期满后的选择权。3.租金和利息的计算在不同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除了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外,还必须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必须符合合同之外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范围,否则超出部分无效,合同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的安排远比简单的还本付息复杂。其计算包括设备价格、融资利息、银行收费等总成本的回收,以及手续费、保险费等出租方的经营费用,以及可获得的利润。具体计算包括附加费率法、年金法(可分为等额年金法、变额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租金一般在租赁期内分次支付,等额或不等额支付,租金一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本息。4.起始时期不同。在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一般从贷款到位时开始计算;融资租赁中,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将开业日、提货单日、最后付款日、到达承租人工厂日或验收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从上述法律特征的比较来看,借贷是一种金融活动,应当受到金融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审理借款合同纠纷主要适用经济合同法和金融法规;就其功能而言,融资租赁不仅具有租赁合同的性质,还具有买卖、融资、担保等功能。因此,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不仅要适用经济合同法和金融法规,还要适用卫生、知识产权、运输、保险、税收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