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哪些公司?

我国的合伙企业有

合伙包括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根据注册方式。

合伙企业可以是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是补充性的,即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才能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清偿,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全部、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要求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不得以自己的份额为由拒绝。合伙人因连带责任所负的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有限的,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未在五年内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责任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选任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措施;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免职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加入或者退出合伙企业的条件、程序和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转换的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