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前保全的裁定依据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的财产保全;此外,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中也有规定。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执行困难或者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保全财产、责令实施某种行为或者禁止实施某种行为。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被责令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如果没有提供担保,将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被责令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对有争议的财产需要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本案的债权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二是未来生效判决因主客观因素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主观因素包括: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易腐易腐,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会造成较大损失。第三,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中,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但不得申请财产保全。第四,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应由当事人书面提交。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很少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与请求保全的金额相当。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如果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担保的财产中获得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为: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有给付的内容,即申请人对未来案件的诉讼请求必须有财产给付的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3.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或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害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都必须缴纳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使与保全财产有关的纠纷通过审判解决。利害关系人在三十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