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问题。。。。《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介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及总体评价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除前言外,共分四部分,第101条。第一部分***13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第二部分***11,规定了订立合同的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第64条,规定了货物销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规定公约的保管、签署、加入、保留、生效和退出。
(a)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序言中的规定,公约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兼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统一的国际货物销售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的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但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的营业地都是缔约国;或者尽管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缔约国的法律应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2.公约的适用范围。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是“货物销售”。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都属于公约的范围,公约排除了下列销售:(1)用于私人直接消费的销售;(2)拍卖;(三)根据执行令状或者法律授权进行买卖;(四)债券、股票、投资证券、有价证券和货币的买卖;(五)船舶、气垫船和飞机的销售;(六)电力销售;(7)卖方的大部分义务是提供服务和劳务。3.《公约》未涵盖的法律问题。该公约的条款并未涵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所有方面,而且该公约也未涵盖以下问题:合同的有效性,或其任何条款或惯例的有效性;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造成人员伤亡或损害的商品的产品责任。
在合同订立问题上,公约采用了传统的要约和承诺理论。
(二)合同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本公约第三十条至第四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约,卖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成交货义务。(2)质量保证。卖方必须保证他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公约的规定执行。(3)权利保障。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保证对其销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该货物必须是任何第三方都不能主张权利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的货物。(4)文件的交付。在象征货物交付的情况下,单据对买方非常重要,可能会影响买方能否及时提货或转卖。该公约第34条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2.买方的义务。本公约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条规定了买方的义务。买方有两项主要义务:付款和收货。
(3)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
违约救济是指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依法获得赔偿的方法。
1.买方对卖方违约的救济。(1)要求实际表现。本公约第四十六条第1款规定,当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措施要求实际履行。第四十七条规定,买方可以为卖方确定一段额外的合理时间来履行其义务。(2)替代品的交付。根据本公约,只有当货物与合同不符并构成对合同的根本违反时,买方才能要求交付替代物。(3)修复。卖方应修理、调整或更换已交付货物中与合同不符的缺陷部分。(4)降低价格。该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降低价格,不管价款是否已经支付。(5)宣布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第49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买方有权宣布合同无效:第一,卖方根本违反了合同;第二,卖方未能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内交货或宣布不交货。
2.卖方违反合同对买方的救济。(1)要求履行义务根据本公约第61条至第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等义务。(2)宣告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第六十四条,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布合同无效:①买方根本违反合同;②买方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或买方声明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
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条款。除上述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特别规定外,公约还在第71条至第88条中规定了适用于买方和卖方的一般规则,包括:(1)预期违约和部分交货合同。当一方当事人预计将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措施中止履行义务。该公约对分批交货具有不同的效力,并规定了分批交货中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2)损害赔偿。《公约》第74条至第77条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损害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限额、采用替代交易时的损害赔偿以及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减少损失的责任。(3)支付利息。(4)免责。《公约》第79至80条规定了豁免的条件、后果和通知义务。(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力。公约第81至84条规定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效力:①合同一旦被宣告无效,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即被解除;(2)宣布合同无效,要求买方按实际收到的原状返还货物;(3)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买卖双方必须返还因接受履行而获得的利益。(6)保存货物。保全货物是指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仍持有对货物的处分权,该方有义务保全其持有或控制的货物。保全的目的是减少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D)风险转移
如果货物风险转移给买方后,货物灭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解除。除非这种损坏或损失是由卖方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公约》第67条和第68条规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风险转移;运输中的风险转移;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第六十七条第2款特别强调,在根据合同分配货物之前,风险不转移。
二。中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1986号交存的批准书内,中国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1条、第11条(b)款、第11条以及与第11条有关的规定的约束。第一种保留在理论界习惯上称为“国际私法规则的保留”;第二种保留被称为“契约性保留”。该保留是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作出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10年10月0日生效后,对合同格式没有书面要求。然而,在中国撤销相关保留之前,该保留一直有效。
第三,中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实践
为履行公约,中国原对外经济贸易部于2月4日1987发布了《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若干问题》(以下简称《若干问题》)。根据《公约》的内容和特点以及中国作出的保留,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了几个问题,其中指出,自198865438+10月1日起,如果《公约》缔约国(匈牙利除外)的公司没有作出其他法律选择,导致发生纠纷和诉讼,则《公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动适用于合同规定的事项。自17《公约》在中国生效以来,出现了许多适用《公约》解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如1998联合美国企业有限公司诉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上诉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因双方未就解决合同纠纷的准据法达成一致,中美两国均为《公约》缔约国,故适用《公约》相关条款审理本案。本公约不能直接适用于中国公司与非缔约公司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除非它们选择本公约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阿联酋迪拜阿里山海湾资源有限公司与杭州杭钢对外经济有限公司国有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选择《公约》为准据法,依据《公约》的规定判决。
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吸收和借鉴了《公约》规定的先进制度。这些具体制度可以概括为合同形式、合同成立、合同履行、风险转移、归责原则、违约救济等几个方面。在这些方面,《合同法》采用了与《公约》类似的规则。另一方面,中国本身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履行该公约。这也为合同法吸收规则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