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督管理的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事业登记企业化运作的单位(含属下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市国资委作为市政府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市国资委应当支持市属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产权界定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应当遵守“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党政部门以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形成的积累和权益;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或经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利润、财政专项补贴等;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专项基金(按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除外);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单位所取得的资产权益;
(六)以党政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名义担保,完全用借入资金开办的全资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七)党政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未投入资本金,但在开办时由党政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派人组建,或出示了证明,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身份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产权;
(八)党政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合资开办的企业,其投入资金按投资比例应拥有的权益;
(九)其它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界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属国有企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和界定后,向市国资委提出国有资产界定申请;
(二)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申请进行审查后,发给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意见书;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后,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第三章 产权登记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持产权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向市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
(二)市国资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产权登记档案。第十二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市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情况。
市国资委可以采用统一组织年度检查或企业自查、市国资委抽查相结合的年度检查方式,并对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情况予以通报。第四章 资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