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订)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和军民融合等政策的协调,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第六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成果在中国首先实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科技成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第七条国家为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学技术成果。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九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实施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第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和管理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应用科学技术项目和其他相关科学技术项目时,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在制定相关科学技术规划、计划和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科技项目时,要明确项目承担者转化科技成果的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作为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共服务。公布相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对于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
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报送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国家鼓励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承担者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科学技术报告、提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第十二条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进行资助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能降耗,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
(四)改善民生,提高公众健康水平;
(五)能促进现代农业或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第十三条国家通过政策和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不断改进、限制或者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