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产权证号在哪里找?
2.找出你的不动产权证书,打开内容页,你会看到最上面有一个XXX市的XXX号不动产权证书,是不动产权证书的编号。
3.再者,如果不在家,查不到不动产权证书,可以参考两种查询方式。
4.网上查询:一般可以通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的网站查询产权证。部分城市可能暂时不支持该功能。
5.另外,可以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房管局查询房产证。
6.向工作人员出示您的证件,工作人员会根据您的信息在房管系统中进行查询。
不动产的证书号是多少位?
不动产权证书是房屋的必备证件之一,很多人不知道不动产权证书的编号。那么,不动产证书的号码是多少?
1.产权证的编号是7位数字,前三位代表房屋所在商圈的大位置,后面代表发证日期,最后几位代表你的产权证编号。
2.不强制规定房产证号的位数,各地不一样,有的地方是累计数,即(n个零)1累计数。有的是按年数编号,即从2009年的200900001开始,每年编一个号段。建筑登记号为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五位数字,共七位。
不动产的证书号是多少位?
3.中国的房屋收购方式有很多种,主要可以分为原收购和衍生收购。而我们经常看到的买卖房屋、继承房屋实际上是衍生收购中的具体情况。当然,房屋的取得不仅仅是对房屋的占有,因为它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才能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这就需要当事人办理房产证。
也可以网上查询: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各地房地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和产权证编号(目前仅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
也可以向房产局查询:如果想查询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姓名、产权证编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须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和房产证到当地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管局、房管所)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以上是边肖带来的关于房产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部分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_ _房地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房地产登记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登记时,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书、房地产界址、面积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
(三)如实、及时登记相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有关信息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进行房地产估价的;
(二)以年检为名重复登记的;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订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房地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否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_ _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或者非法使用权利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
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更正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对异议进行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无效。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时,为保证将来物权的实现,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登记机构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要求赔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与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格成比例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