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补贴政策清晰文件

现行婚姻法第17条至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以列举、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法律还规定,夫妻分割财产有两种方式: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从其约定。一方独有的财产属于自己。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应该平分,必要时也可以不平分。如有争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房产一旦约定归夫妻所有,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变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现有夫妻财产制中,确立了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我国的夫妻财产由法定夫妻财产和约定夫妻财产组成。详情如下:

一、合法夫妻* * *拥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具体来说,夫妻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和奖金。“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的在岗工资总额计算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金、有规定标准的津贴和补贴。“奖金”是指国家、政府等权威机构对做出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奖励,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新婚姻法加强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涉及夫妻个人财产投资经营所得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收入* * *相同,所以如果没有法律约定,婚后收入(包括个人投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是无形的,但都是可以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物的物权”,所以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可以享有。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照顾付出劳动一方的权益。此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的秩序、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未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按照知识产权分割实际所得财产的权利。至于人身权、表演权、播映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其他权利。在著作权中,如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在专利权上不能分割为夫妻。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未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的补偿应一次性支付。

(4)、财产的继承或赠与。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能够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殊指定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妻子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物质利益。这里的收益应该是指水果。这里的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也指夫妻婚后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可能发生在婚前,也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投资个人财产的收益,必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收益,不包括预期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贴。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看,上述条款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应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它是工人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了相应的权利。也就是权利已经形成,什么时候交不影响权利。

(7)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合法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和继承,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一切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在我国,不动产和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由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也可以独立表达。如果一方婚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建房,在分割房产时要注意将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另外,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婚前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有所增加,这部分增加的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因是夫妻财产是随着夫妻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一方或双方购买的劳动收入和财产,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合法收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土地使用权的增值部分,可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土地价值所产生的一种利益,是一种合法收入,故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所有。

(8)在股份的情况下,丈夫和妻子拥有相同的财产。目前,人民法院越来越多地介入离婚案件中的股票权属纠纷。这类纠纷的处理,应该主要由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本身的性质决定。如夫妻一方或夫妻出资的* * *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都是家人* * *出资买股票。如何认定股票的所有权?目前我国发行的股票有两种:员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中职工持有的股份,在分割财产时,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不仅职工内部股份登记在册,而且不能转让给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这类股份往往具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发生股权纠纷的,可以将他们之间的关系视为借贷关系,分别处理。如果他们购买的是社会公众股,是可以转让和交易的,那么这种股份的性质就应该认定为家庭财产,各方按照出资额进行分割。

(九)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采取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避免了对夫妻财产相同的不完整规定。处理离婚纠纷时,要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综合确定取得时间、婚姻的法定财产制度等因素,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1)、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类事业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夫妻分割同一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难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实践中如股票分割,在胡宏伟诉黄燕明离婚、股票分割及股票抽签纠纷一案的判决中,法院在分割股票时,是以分割时的股票市场价格为参考,并结合合理时期内股票价格的波动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协商一个股票价格, 或者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票价格,根据这个股票价格计算法院持有股票的总价值来除以它。

2)、与夫妻* * *同在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分割,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

3)、以夫妻* * *在合伙关系中的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义分割合伙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转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分割返还的财产;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4)、夫妻* * *以财产投资设立全资企业事业部。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企业资产评估后,取得企业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5)婚前租住公房,婚后购买产权房的处理。

无论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哪一方的名字,都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现行房价争议的处理

如果由于房价上涨,不愿意按照离婚时的合同分割购房款,那么:

1,双方都想要一套房子,法院组织竞价;

2.如果一方拿到购房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有关部门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3.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原告和被告一起申请拍卖或者转让,法院再处理。

7)离婚时没有拿到房产证或者完全产权怎么办?

离婚时争议财产产权证尚未出具的,人民法院要么告知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直至产权证出具;要么先判断使用权归属,然后产权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法院处理。

8)父母为夫妻俩买房所做贡献的认定。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房所作的出资,应当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军人复员费的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发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乘以年平均数,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数,是指按照具体年限,将上述支付给军人的费用总额除以所得的数额。它的具体寿命是平均寿命70岁与士兵入伍时实际年龄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