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对推进农业机械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二章科学技术推广和质量保证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和引进先进适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和技术,并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科技成果。
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设农业机械教育专业,拓展研究领域,通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等形式培养农业机械专业人才;支持科研开发、科研成果转让、科研成果投资和合资合作,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转化。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规划和重点推广技术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和农业机械化综合示范区建设。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免费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帮助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和以机代牛的需要,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第八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同级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公布本省支持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列入目录的产品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申请,经省级农业机械鉴定机构进行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和超期限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第九条农业机械产品、维修、操作等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地方标准。
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执行的技术规范执行。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及相关售后服务负责。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对在用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电话号码和监督信箱,接受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举报或者投诉。第十一条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受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委托,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测,做出技术评价并公布检测结果。第三章社会化服务和扶持措施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使用和操作农业机械,培育和发展农业机械大户和专业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开放和规范农业机械销售、维修和操作服务市场,推进农业机械服务社会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集约化经营有效结合。
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