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专有技术侵权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属于特别管辖。专属管辖是指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继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专门管辖是指知识产权法院对专有技术侵权行为的集中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继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