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根据《温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认定温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同行前列,重视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积极开展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备案开发。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或加快发展地区的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

(二)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实行独立核算;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企业研究与发展试验人员数不低于2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同时,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被撤销其温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