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减免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费用减免:
1,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低于3500元(每年4.2万元)的个人;
2.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少尚未到期的费用。减少申请费的请求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减少其他费用的请求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或者在有关费用缴纳期届满之日前两个半月提出。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减费请求的,不予减费。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应当提交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费用减免请求并已被核准备案的,只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提交费用减免请求,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个人请求减免专利费用的,应当在减费请求书中如实填写其上一年度的收入,并提交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没有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企业请求减免专利费用的,应当如实填写减免费用请求书中的财务困难情况,并提交上一年度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当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免专利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免下列专利费用:
(一)申请费(不含出版物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专利权被授予之年起十年内);
(4)审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