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一般破产重整的执行期有多长?

第一,一般破产重整中间的执行期有多长?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止。重组时间应根据各方意愿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因此,破产重整的执行期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决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止。

2.破产重整一般持续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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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债,进行破产重整,与破产不同。破产重整的重点是重新整合企业。企业申请破产重整后,会有实施重整计划的期限。边肖会和你一起了解的。

1.破产重整一般持续几年?

我国新的“破产执行期”是在债权人愿意接受法律且不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就重整计划协商确定的。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的实施不属于重整程序,不可能也无法派出专门的法官监督重整计划的实施。因此规定管理人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监管期限过长,会增加人们的利益。因此,最好在重整计划中明确监督期限,给债权人一个合理的预期,这样就不用担心重整计划表决时监督成本的不确定性。需要指出的是,监管期是指重整计划,一般短于或等于实施期。重组方案批准后实施,如债转股、企业合并、分立等。署长监督的是这些关键措施的执行情况。对于部分债权的分期偿还,债务人不履行的,相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重整计划或者方案。

二。破产重整程序

1,公司出现在破产法中。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后,接受申请后,声明其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申请重整。(《破产法》第7条和第70条)

3.法律规定申请重整的,责令债务人重整并公告。(破产

4.指定经理。

5.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审核,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

7.自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进入重整期后,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业务,管理人应当经债务人同意,将财产和业务移交给债务人。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第81条)。应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请求,可以裁定延长三个月。未按时提交的,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宣告破产。(《破产法》第79条)

10.债权人会议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应当出席会议,分组讨论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第82条和第84条)

11.如果表决小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则重整计划获得通过。未获通过的,依照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破产法》第86条和第87条)

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经审查认定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经批准的重组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被采纳且未依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采纳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第86、88和92条)

13.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后,债务人应当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将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给债务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实施。监督期间,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接管人的财务状况。

监督期限届满后,管理人应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监事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第89、90、91条)

14.重整计划执行期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终结,公司恢复正常经营。

1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应当根据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第93条)

破产重整的执行期限一般为几年,我国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但为了防止企业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在重整计划中约定具体的执行期限。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使这个期限很长,法律也不会禁止。执行期满后,如果企业仍未恢复良好经营,将宣布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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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重整有法定期限吗?

重组制度符合公法和私法。

重整制度具有突出的法益平衡。重整制度不仅在协调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和关联企业的利益冲突方面具有显著的调节功能,而且在平衡利益相关者的个体利益和员工、政府、国家及其他社会利益的冲突方面具有平衡的妥协功能。

重组制度具有很强的社会本位性。

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一项独立制度。

四。破产重整裁定的执行期限?

一般情况下,重整计划的实施规定重整期限为6至12个月。

我国新破产法没有规定计划的强制执行期限,而是由当事人就重整计划协商确定。如果债权人愿意接受较长的执行期,主要是合法的,不损害社会或他人的利益,法律就没有禁止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