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环境调查大队属于什么样的警察?
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的侦查属于公安工作的新侦查业务。与其他警种相比,很多制度和体系还不成熟,食药环业务专用数据系统还不完善,社会数据积累明显不足。
食品药品环境涉及品类多,产销链条长。该案呈现出以下特点:作案人员多、跨地域性强、犯罪链条长、打击难度大、信息传播快、社会危害大。因此,食药环案件更难判,对跨区域作战的要求更高。
目前,专门为食品药品环境调查业务设计的技战术模型和案例分析模型仍处于空白状态。警方办案多凭个人经验和其他警方或情报中心的零散分析工具。数据查询分析需要进入多个平台,查询到的数据无法进行系统分析。
深化食品药品环境调查办案制度,全面提升警方办案质量和效率;
建立人机办案模式,完善基于内网、外网大数据分析应用的智能警务实战平台,强化情报研判全流程智能辅助应用,探索“食药智能推送”、“食药智能搜索”、“案件研判”、“智能预警”、“异地作战”等多条业务线创新应用,生成新的战斗力核心要素,全面提升食药环警务办案水平。
食品药品环境调查大队的职能:
1.依法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药品领域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2、承办中央、省和公安部交办的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3、组织指挥跨区域案件集中专项整治行动;
4、配合和协调工商、卫生工作。食品药品环境侦查大队的主要职责是掌握全市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规律,制定预防和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和环境领域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保护集中专项整治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生产新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但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设立后,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从事药品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和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
未按要求标注;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缺陷,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