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论述了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工时制度之间的关系。

1,标准工时制度是标准和基础,是制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参考。

标准工时制又称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的,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和普通职工普遍执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标准和基础,也是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考标准。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与有关劳动部门进行比较。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的职工,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扩展数据

标准工时制度中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

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条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工作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原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如出租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移动作业的员工;

3.因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等原因,适合弹性工作时间的其他员工;

4、因生产特点、特殊需要或职责,如企业消防、救护人员的值班,以及司机的值班。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的三种情况: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工作的职工;

(二)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如地质和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行业的部分从业人员;

(三)其他适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即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标准工时制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弹性工作制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综合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