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最新解释

法律主观性: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正式实施。新《人民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六大亮点:保护诉权,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度。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予以惩处。当场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接收日期的书面证明。必要时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完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还依法保护和规范了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阶段的撤诉申请,增加了反诉的要件,明确规定了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了详细规定。”杜万华说道。亮点二:法庭纪律未经允许现场传播庭审信息,法庭可强行删除。近年来,随着现代技术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当事人未经许可,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对审判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和报道的情况。出现了个别诉讼当事人和旁听人员攻击、哄骗法庭,当庭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侮辱法官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许可对审判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照相的,或者未经许可利用移动通信手段对审判活动进行现场直播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审判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照相、传播的设备,责令其删除相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强行删除。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严格执行了开庭审理的规定,限制了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进一步规范了裁判文书的制作,规定了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作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配套成果,我们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和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操作性规则,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最高法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友海说。亮点三:电子证据、短信、微博、网络聊天记录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落实证据裁判规则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使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确保审判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障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增加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逾期证明的处罚及其后果分层次、分情况作出规定;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认证的规定,引导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认证活动;增加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其审查判断证据的理由和结果。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方式在电子媒介中形成或者存储的信息。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亮点四:诚信原则被列入不履行义务人“黑名单”。近年来,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逃避执行等行为时有发生,必须严惩。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修改提高了妨害民事诉讼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为促进诉讼诚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在担保书上签字,且待证明的事实缺乏其他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证人拒绝在保证书上签字的,不得作证,并承担相关费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况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告知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等有关机构。亮点五:公益诉讼需要公共利益损害的初步证据。2012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只有一条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规范公益诉讼的有序进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相关审判实践,详细规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机关、组织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索赔要求;有初步证据表明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为了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防污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就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小额索赔明确了财产、电信服务合同等小额索赔的一审和终审。什么是小额索赔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的,执行一审终审判决。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建立了小额诉讼程序,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细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及其他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人身关系、财产权属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适合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

法律客观性:

1.庭前会议1。庭前会议程序在德国称为中间程序,在法国称为审前程序,在美国称为审前会议,在日本和我国台湾省称为审前终结程序。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此程序的规定略有不同,但一般来说,在庭前会议中,确定回避人员和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从而确定庭审的焦点,是庭前会议程序的主要内容。2.庭前会议不是庭审前的必经程序,而是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案件的复杂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有关人员了解事实和证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梳理争议,进行庭审的准备活动。二、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3条规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较多,案情重大复杂;3.社会影响重大;4.3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民事诉讼法院1庭前会议内容,明确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辩护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勘验和保全证据;4.组织证据交换;5.总结争议焦点;6.进行调解。民事诉讼庭前会议是民事诉讼审判前的准备工作。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内容包括很多东西,主要是了解对案件诉讼请求的意见等。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可以提高法院的效率,提高庭审质量,减少纠纷,使案件更快审结。因此,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还是很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