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审批的知识产权

前几天有个网友问我一个问题,我觉得很值得讨论。

网友原话意思是:

其实有这种想法的员工不在少数,更别说员工了。很多中小公司也想在家看看面试官写的代码!据我所知,无论是大厂还是小厂,总有员工离职,带走一些代码和ppt的情况。

今天我们用滴滴的一个案例,看看拿走公司的代码和PPT有没有问题。你在法律上会承担什么责任?

王X、北京滴滴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支付公司)、北京滴滴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无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现已结束。

对了,案子一审没公开,二审奇迹发生了,全公开了!

王楠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滴滴支付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王X用的是滴滴支付公司发的u盘。公司不加密u盘是公司的责任,滴滴支付公司所有员工使用未加密的u盘或个人u盘办公。

2.即使u盘被鉴定为王X的私人物品,并被王X在工作期间使用,滴滴支付公司的系统也从未进行过报警提示,滴滴支付公司也没有对王X本人使用该u盘提出任何异议。2019年10月22日,19,王X到滴滴支付公司签订协商解散协议时,使用u盘进行交接工作。那天滴滴支付公司没有提示系统报警,两天后他才说系统报警配合公司调查,这明显说明滴滴支付公司是故意的。

3.王X没有高压线政策。我没有侵占或挪用公司的资产。我离开滴滴支付公司后,没有从事与原工作相关的事务。u盘里的资料对我来说毫无意义,所以主观上明显不存在故意占用或挪用的情况。优盘归还后,滴滴支付公司已经更改了里面的文件。

由于视频中的说法不一致,一审法院认定存在诚信问题,以诚信问题作为判决依据明显不妥。

第二,关于超时工资的部分。

提交滴滴支付公司系统截图和钉钉截图。数据都是滴滴支付公司系统显示的,证据不存在虚假问题。加班要提交审批,这显然是滴滴支付公司对加班条款的自我解释。加班应以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上班打卡记录为准,而不是以获得批准为前提。加班是自然行为,申请不是加班的必要条件。滴滴支付公司员工一般不申请加班,提交加班申请明显违反了所有工作的正常程序。

滴滴支付不同意王X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2019,19年10月22日,王X重大违规,用个人u盘复制滴滴支付公司数据,严重违反了与滴滴支付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高压线政策的规定,滴滴支付公司依法解除王楠的劳动合同。

u盘是王X的个人u盘,不是办公设备。王X作为滴滴支付公司员工,不得占有、使用。滴滴支付公司的员工手册和高压线政策中也有明确规定。只要王X违法复制,滴滴支付公司有权解除与王X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X是知道滴滴支付公司的规定的。滴滴支付公司在相关协议和邮件中告知王X规章制度的学习和签署地址。王X有条件学习规章制度,违反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王X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滴滴支付公司的规章制度。滴滴支付公司对保密和信息安全有严格的规定,不允许有例外。滴滴支付公司不能容忍信息安全泄露。

双方劳动合同中写明加班需要个人报批,滴滴支付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个人未经批准主动加班不属于加班行为。王X加班证据来源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是真凭实据,也不属于滴滴支付公司安排的加班。属于王X在工作上的沟通,不认可王X的加班行为,不应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认定了事实:

变更前的滴滴支付公司名称为北京易久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王X于2018年3月6日加入滴滴无限公司,2018 12 65438年2月0日,王X、滴滴无限公司、滴滴支付公司三方协议将其劳动关系从滴滴无限公司转移至滴滴支付公司。

2019,19年10月22日,滴滴支付公司向王楠出具了《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其中写明:“甲方为滴滴支付公司,乙方为王x,双方于201165438年10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

王X于2019 19年10月22日在乙方签字确认处签署协议,滴滴支付公司未在签字确认处签字。

2019 10年10月22日,王X使用带有滴滴支付公司标识的u盘从其工作电脑中复制相应资料。2065 438+09 165438 10月7日,滴滴支付公司向王X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王X:我们很遗憾地通知您,您在离职期间,将大量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转移至个人u盘。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日期2019 11.7,公司期权收回(如有)。你的工资福利待遇也结算到解散日,你的无薪法定年假为0天,福利年假为0天。”《劳动合同解除书》中未显示王X的签约信息。

王X诉称滴滴支付公司在2019 165438+10月7日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据此要求滴滴支付公司支付王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滴滴支付公司部门HR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给王楠低分,诱导王X签订协议,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19,19年10月22日,王X在签订协议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使用公司u盘复制材料。10月23日10,王X也和滴滴支付公司HR张沟通过部门变动的事情。

10月24日10,HR通知王X让他配合公司调查用u盘拷贝资料的事情。数据拷贝时间、系统报警时间、调查时间相隔三天,事件时间不连续,滴滴支付公司没有在第一时间调查拷贝时间。6月25日10归还公司发放的u盘,滴滴支付公司已收回王X的工作电脑。在沟通过程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报警,民警到现场调解并明确指出滴滴支付公司不应扣押任何员工及员工的个人物品,不应发生冲突和损坏财产的行为,证明优盘是由滴滴支付公司发放的,王X持有滴滴支付公司的优盘不违反两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

为此,王×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对话录音,即王X与滴滴支付公司刘、高某1、高某2等的录音。内容显示,王X与对话者就绩效考核结果及王X辞职一事进行了沟通;

2.王X与人力资源部高某1、张某的D-chat截图,显示双方就王X跳槽一事进行了沟通并签署了协议;

3.派出所收到报案回执,显示上地派出所于2019 165438+10月9日向王X出具了报案回执;

4.王X与人力资源部张2065438+2009 65438+10月24日D-chat截图,显示如下对话:

张:关于电话沟通的问题,公司系统警告你不要从你的工作电脑上拷贝文件,现在有关部门已经停止了你的辞职程序。请于明日(65438+10月25日)10: 30携带复制的移动设备到数字谷1号楼(滴滴公馆)4楼配合设备检查。在那之前请不要做任何事情。

王X:对,那我就不在这里离职,配合公司的设备检测。不同意和公司协商自愿离职,把一切都解释清楚...;

5.王X与张于2029年10月28日的D聊记录显示如下对话:

王:你好,张。我想确认一下我是否会在165438+10月30日之前来公司。我的电脑被拿走了,公司发的u盘也被拿走了。我需要在公司工作吗?关心员工的同事说,以前不需要去公司。请确认结果。谢谢你。

张:你好,王×!请正常提交年假,完成年假清理。如果你需要回公司,公司会通过电话/D-chat通知你。谢谢你

王:你好,张!我已经签署了一份协商好的辞职协议。之前沟通过,165438+10月30日是我的辞职日期。公司会按照协议赔偿,我会在这之前把年假清理干净。本人已配合公司调查反馈,并与高1及HR关爱组确认电脑及公司u盘已移交公司。目前不需要在公司上班。如有问题,我可以和高1确认。如果我需要回公司,请及时通知我。谢谢你。请协调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如果有什么变化,请及时通知我。

6.王×与刘某某的D聊记录显示:

“刘某某:您好,您的网上离职审批已经完成,需要到员工服务大厅办理线下离职手续(提交工卡、电脑等资产,核实安全信息等。)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如果你不能按时完成离职手续,你的工资会受到影响。如果您在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已经离职,不方便当场办理手续,请发邮件到XXX邮箱请求协助离职。谢谢你。职工服务大厅联系方式: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路8号山东数字谷滴滴大厦B1号楼XXX二层【职工服务大厅-EEC】。

王X:你好,我最后一次辞职是什么时候?和公司协商辞职协议什么时候退给我。刘某某:不好意思,你的辞职日期还没到,就等后续通知吧。也说明双方在王X工作证的问题上有过沟通;

7.王X与蔡某的录音显示,双方就王X的绩效等级评定、年假、用u盘复制档案等问题进行了沟通;

8.王X与建瑞、黄某某、刘1、张某、葛某的录音显示,当事人对王X使用u盘复制资料是否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存在争议;

9.滴滴支付公司、滴滴无限公司、王X分别签署的《保密、知识产权归属、反商业贿赂、竞业禁止协议》。

滴滴支付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声称公司并未诱导、强迫王X离职,只能证明双方存在沟通联系,最终未达成协议。

为此,滴滴支付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王X与滴滴无限公司、滴滴支付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2.诚实&;诚信自律协议

3.王X与滴滴支付公司、滴滴无限公司签订的《保密、知识产权归属、反商业贿赂、竞业禁止协议》。

4.员工确认信

5.公司主要系统的宣传和签收公告、

6.员工系统截图

7.王X资产出库单,包含王X收集的IT资产的品牌型号和数量;

8.王X与风控合规部对话视频。内容显示:

王X与滴滴支付公司白某某、葛某、、高某1、2等人的谈话。说明各方对王X使用u盘复制文件资料的行为有过沟通和争论。在持续三个多小时的谈话中,王X最初告诉白某某,他复印后将u盘放在工作站的抽屉里,并没有拿出公司,而是在十点左右从抽屉里拿到公司。侯哥质疑u盘修改时间。“我想问一下,如果u盘没有带出来,为什么昨天下午修改时间是11或者10: 43?”随即在质疑王X是否将u盘带出公司后,王X承认第一天就将u盘带回家。

并且,视频中,白某某、葛某、2、王X有如下对话:

白某某:“所以我们就问你,你为什么放那么多文件,包括那么多手机号,一共将近1000?”这几年我们互联网行业,用户个人隐私,整体商业秘密的监控是比较严格的,包括我们自己的监管。然后我们还抄了那么多,那么多员工要求的数据,不管是交接用的,还是自己学习用的,其实都不符合公司对工作流程的规定。如果你想学习或做其他事情,你不会被警告,如果你不复制C4的数据。毕竟你也是一个产品,你很清楚这一点。"

王x回了一句“嗯”;

白某某:“嗯,这个表格是我们系统警告的文件名。”虽然有20多页,可以看看。说实话,我们也考虑到你工作的行业和你自己文档的内容,所以有些包含了我们的信息级数据。所以昨晚紧急给你回电话。"

王X:“没问题”;

白某某:“我们自己的流程也是一样的。我们优先删除C4和C3的数据。我们需要公开一些我们不确定的名字。如果是你个人的,就留着,这个没问题。”

葛某:“这也是C4,这也是……”。

王X:“这个不是我抄的。”

葛把电脑展示了一下,说:“没有,在你u盘里。它在你的u盘里。”

王X:“啊?真的吗?”

葛某:“是你u盘里的”。

王X:“那你就删了吧”;

白某某:“你当时是想做一个档案的备份吧?”

王X回答说:“不是文件备份,是我的个人信息,这些学习工作用的信息就是产品设计。”

白某某:“所以你当时没有意识到我拷贝了一些公司的一些相对机密的数据。”

王X回答说:“是的。我从来没有复制过其他司机的数据……”。

王ד这个的资料我是不会碰的。我也没有复制司机的数据。这个我很清楚。”

白某某:“你这里有1000多份文件,但是少了几份。这并不是说我们在技术上看不到它。”

王X:“你可以查一下。只是没抄而已。我很清楚这些数据是无法复制的。”我把自己研究的一些产品的资料都复制过来了,所以这些文档也在这里。驱动数据是在运营活动中获取的,所以我下载了,没有传。"

白某某:“所以你昨晚对u盘做了什么,是不是?”

王X:“我昨晚查了资料”;

王X:“对啊,所以我工作以后就没抄过公司的资料。我只是在HR找我谈离职的时候抄袭了我的产品设计。我不知道我的产品设计属于公司的资产。我想我……”。

刘二:“这涉及到公司的数据,不仅仅是文件的问题。你看,都是公司的机密数据吧?单量,这是公司最重要的,还有人员花名册之类的。”

王X:“运营、支付这些数据,在培训的时候都分发给大家了。这不是我一个人想抄的。”

刘二:“这也是发给公司内部员工的”。

王X:“那我也是公司内部人。”。

刘2:“可以,但是不能拿走吧?”你把它放在公司的电脑上没有问题。然后复制给第三方,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9.情况说明,显示王楠手写了其身份证号、职务、主要工作内容等信息。事实已经表明:“

法院认为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终止条款。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滴滴支付公司注销是否合法。

首先,从制度基础上,一方面滴滴支付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个人使用u盘复制材料;另一方面,滴滴支付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网络租车行业和支付行业的企业,根据行业监管要求,负有极高的保密义务和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因此相关工作人员也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和信息安全的相关规章制度。

其次,根据事实,王X本人所写的情况说明称,王X于2019 10.22利用公司配发的纪念u盘复制了其工作电脑桌面上的文件。王X主张使用滴滴支付公司发放的u盘。滴滴支付公司不加密优盘,公司员工全部使用未加密的优盘或个人优盘办公,这是滴滴支付公司的责任。即使u盘被鉴定为王楠的私人物品,被王X在工作期间使用,滴滴支付公司的系统也从未报警,滴滴支付公司也未对王X本人使用u盘提出异议。对此,我院认为,王X签署了滴滴支付公司的规章制度,其应当知晓不得复制公司数据的相关规定,且王X与风控合规部谈话的视频内容显示其明白级数据不可复制。滴滴支付公司的员工表示,他们不会复制C4级别的数据,系统也不会给出预警。所以王X的上述理由都不能成立。

关于u盘上复制的具体数据,王X虽然不认可司法鉴定意见,并主张滴滴支付公司在归还u盘后改档,但并未申请鉴定,也知道相应的法律后果。结合王X与风控合规部的谈话视频,法院采信了王X对滴滴支付公司持有的鉴定意见书中数据进行了复制的主张,且该等数据中有不少并非王X所主张的其个人数据。

综上,王X使用个人设备复制公司数据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滴滴支付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滴滴支付公司据此解除与王X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王X要求滴滴支付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