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卖家被投诉侵犯知识产权会怎么样?

如果确实侵权,那么只能下架处罚商品。

根据淘宝规则第63条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是指使用者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销售者在公布的商品信息或者使用的字号、域名中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

(二)销售者销售商品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

(三)销售者发布的商品信息或者销售者使用的其他信息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误解或者不正当竞争的。

如有上述行为,淘宝将删除会员发布的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商品或信息,每次扣2分。同一权利人对同一卖家3天内的投诉视为1投诉。

扩展数据:

第一,行为人的主观过失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首先,应该由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决定。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犯罪可以归为行政犯罪,即违反经济、行政法律,情节严重的行为。

比如国家制定的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行政犯罪人由于道德谴责力度较弱,对其主观故意不能过于苛刻,行为人只有故意才作为犯罪处理,过失行为通常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其次,知识产权犯罪之所以只能由故意而不能由过失构成,也是由刑法的规定决定的,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对过失犯罪有规定的人才会承担刑事责任。

可见,能否以过失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应受刑法规定的限制。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一个行为对社会有直接危害性,不能以犯罪论处。

第三,过失不构成犯罪,符合国际立法原则。除意大利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没有将过失列入犯罪。因此,将过失纳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仅不符合刑法原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世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二、行为人的不作为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观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所有行为人都采取积极的作为,追求犯罪发生的希望,也就是说,所有客观行为都采取作为的形式,不作为不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

不作为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可以实施但不实施。判断不作为犯罪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其次,行为人具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的能力,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第三,行为人未能履行该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违反非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的行为都构成不作为的义务根据,只有刑法认可或要求的行为才可以作为作为的根据。

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一方面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需要刑法的认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刑法的认可或要求。

百度百科-侵犯知识产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