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男方名下公积金是否应该分割?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存储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蓄,职工需要买房、建房或者装修时可以提取。但是如果夫妻离婚,一方可以分另一方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吗?
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曹女士与被告宋某离婚,曹女士分割宋某名下8万余元住房公积金的一半。
2011年6月,宋与曹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曹女士对宋还是比较满意的,稳重踏实,收入也不错。认识不到半年,他们就结婚了。
结婚初期,他们的感情一度很甜蜜。怀孕后,工作繁忙的宋劝说妻子辞职,安心在家带娃。于是,曹女士高高兴兴地待在家里,成了全职太太。随着生活琐事的增多,夫妻间的争吵也逐渐出现。儿子出生后,小两口的摩擦不减反增,渐渐的连邻居都知道了小两口的相处模式,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2015 11月,宋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两人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六个月。
2065438+2006年7月,宋再次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夫妻关系一直没有明显改善,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今年2月的一天,两人又吵了一架。宋恼羞成怒,上前一步面对妻子就是一记耳光。曹女士捧着自己又红又烫的脸,不禁惊呆了。她回过神后,赶紧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对宋殴打妻子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随后,曹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请求依法分割同一财产。
法庭上,宋和曹女士都表示要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存款等问题上没有争议,但曹女士提出分割宋名下的住房公积金8万余元。
宋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只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退休了,退伍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定居国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只有在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等六种情况下,才能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所以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理由,所以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该归他个人所有,妻子无权分割。
曹女士辩称,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权分割,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宋与曹女士近年来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宋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曹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宋也同意离婚的诉请。法院应该遵循它。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孩子一直与曹女士共同生活,孩子由曹女士抚养,宋依法支付抚养费。宋名下82169.52元公积金全部为婚后所得,曹女士有权对其进行对半分割,即41084.76元。
宋认为妻子无权分割住房公积金,诉至二审法院。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公积金能不能分,要看取得的时间。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夫妻离婚时,一方能否分割另一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对此,南通中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审判长曹路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 * * *所有的其他财产”: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曹路表示,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案件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要严格区分自己名下的资金是婚前还是婚后所得,离婚时只能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为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理由,一方在计算总额后应直接给予另一方货币补偿。本案中,曹女士有权将宋名下的8万元公积金分割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