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版权?
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版权?20世纪以来,互联网发展迅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信息时代助长了各种信息泄露,给版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多麻烦。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网络版权的法律,但这一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那么在这样的信息时代,如何保护网络版权呢?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版权?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责任。《互联网著作权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有确切证据的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互联网用户的侵权责任。2.通知和删除以及反通知和恢复程序。《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并将著作权人的通知保存六个月。《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删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双方发出反通知,声明被删除的内容不侵犯著作权。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恢复被删除的内容,对恢复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3.授权和许可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4.合理使用和合法许可制度。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权人出于合理的原因,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和第7条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关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经作者许可,但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著作权法》确立了这一制度,《互联网著作权解释》第三条也规定,已经在报纸上发表或者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除非著作权人声明禁止转载、摘抄,或者报纸、期刊社、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转载、摘抄,否则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或摘抄的作品超出相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5.技术保护措施和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规避、破坏技术措施,不得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规避、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为他人规避、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回避的除外。《条例》第12条规定了可以避免采取技术措施的四种情形。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版权?我们在这里为你解答这个问题。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请联系我们的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拥有多年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理念,可以帮助您顺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