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机构可以经营的信托业务种类介绍
根据《信托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信托业可以经营的业务项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企业,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用途进行经营、管理、运用和处分。
受托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委托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财产和财产权利,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用途对企业进行投资,并实施管理、使用和处分。
受委托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企业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经营资产重组、并购、项目融资、企业理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
受托承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
代理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
托管业务代表。
信用见证、信用调查和经济咨询业务。
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项目应分别报主管机关批准,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此外,信托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范,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设立的公益信托:
*减轻贫困;
帮助受害者;
帮助残疾人;
教育、科技、体育、文化和艺术的进步;
医疗保健的进展;
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发展其他有益于社会的公共事业。